發布時間:2023-10-11 11:50:40 人氣:0
我國于1973年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,確定了 “全面規劃、合理布局、綜合利用、化害為利、依靠群眾、保護環境、造福人民”的32字方針,并頒布了第一個環境保護標準 《工業 “三廢” 排放標準》GBJ4-73。此后,開始有組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政策、法規和標準,相繼發布了 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和一批行業污水排放標準,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水環境保護法規體系。經過40余年的發展,我國的各種污水排放標淮已達到40余項。
1973年的《工業“三廢”排放標準》GBJ4—73僅對19項污染物進行了規定;1988年發布了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GB8978-88,增加到對40項污染物進行控制,并從僅控制工業污染源擴大到含生活污水在內的所有污染源。1996年再次修訂推出了新的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GB8978—1996,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。標準規定凡有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執行行業標準(如造紙工業、紡織染整工業、肉類加工工業、鋼鐵工業等),其他一切污水排放均執行綜合排放標準;將污染物控制項目總數增加到69項,其中包括增加了25項難降解有機污染物和放射性指標,強調對難降解有機污染物和 “三致”物質等優先控制的原則。
(1)標準分級。在環境容量范圍內,按水域類別執行相應標準排放。排入地表淡水環境,符合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》GB3838-2002Ⅲ類水域(規定的保護區和旅游區除外)和排入海水水域,符合《海水水質標準》GB3097—19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,執行一級標準;排入GB3838—2002中IV、V類水域和排入GB3097-1997中三類水域的污水,執行二級標準;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,執行三級標準;排入未設登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,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,分別執行上述規定。
(2)標準值。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法分為兩類。第一類污染物,有13項指標,主要是重金屬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質,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,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,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。第二類污染物,有56 項指標,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,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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